教训!抢劫一根项链换来七年半徒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8 23:00:13

201710月底,,以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朱某因杨老板拖欠其工程款112000元,在多次向杨老板索要无果后,在其索要工程款时看到杨老板母亲颈下的黄金项链。2017714日晚上,其睡醒之后,想到此事,遂产生了抢走杨老板母亲丛某黄金项链的想法。被告人朱某于20177151时许,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到杨老板母亲丛某家去的,把摩托车停在路边,翻墙进入如皋市吴窑镇杨老板母亲被害人家中,先进到家堂屋里,从墙上拿了钥匙把院子的大门打开,留着方便抢了项链之后逃走。其看到杨老板母亲睡觉的房间灯亮着,怕被认出来,就把电闸拉掉。将电源切断后进入被害人丛某的房间,被害人丛某被惊醒并喊叫,被告人朱某用双手抓住被害人丛某的双手不让其反抗,并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扯断劫走,然后其就骑着摩托车溜走了。716日上午,被告人把项链卖到下原镇上的一个金店去的,当时称了一下项链重8.26克,卖了2065元。该项链经如皋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709.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被告人项链。2017727,于20178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103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76,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11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采用胁迫等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情节,对其适用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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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的行使,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对价。债权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来保护,任何通过违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均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的等情形之一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入室抢劫,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考虑其犯罪的起因、自首情节、后果等,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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