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拾得他人财物后又遗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案情】

2016年3月7日,原告蒋某在某厂上班时,丢失了一条金项链,找寻无果后,,称在监控中看到丢失的项链由被告向某某捡拾。2016年3月21日,,载明被告向某某在某厂上班的中午捡到一条金项链,认为是假的便放在缝纫机的抽屉里,三天后带回家扔掉了。

原、被告均系某厂的工人,现原告已不在该厂上班。2015年9月28日,原告在上海老凤祥银楼某专卖店加工金项链,该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30.22克,单价35元,加工费1057元。该店出具《证明》“老凤祥银楼2015年9月28日精品,金价为278/克”。原告在庭审中表明如被告无法返还金项链,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款项。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1、判令被告返还金项链一条或赔偿相关款项;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金项链或折价赔偿相应款项?

第一种意见认为:1、蒋某提供的上海老凤祥银楼专卖店的收据没有标注客户名称,不能证明其拥有一条金项链;2、蒋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向某某捡到的项链即其遗失的,派出所处理后亦未认定向某某侵占了蒋某的项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向某某捡到的项链已经遗失,且向某某没有保管该项链的义务;综上,向某某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意见认为:原告丢失项链与被告捡到项链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捡到的项链就是原告丢失的项链,但在该时间段某厂内并未有其他人丢失项链,因此足以认定被告捡到的就是原告丢失的。被告在拾得遗失物项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而是擅自将所捡拾的项链带回家并丢弃,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应当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本案中,向某某在捡到金项链后应当归还失主,,但其并未及时找寻失主,也未将项链交给单位相关部门,而是将项链自行保管,带至家中并丢弃,其该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图编辑/鲁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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