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男子在平江与浏阳两地流窜作案,专挑女性下手飞车抢夺金项链!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8 23:00:13

近日,。被告人丘某甲、罗某某、丘某乙,均系广西人。丘某乙曾因抢夺罪被判刑三年,罗某某、丘某乙因诈骗罪被判刑四年九个月、五年。出狱后不到一年,三人凑到了一起,因丘某乙在湖南平江县工作,于是商量前来平江实施飞车抢夺。


2017年6月8日,三人到达平江县城,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入住了某宾馆。6月10日,三人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从平江县城行驶至浯口镇西江村赶集场所附近,寻找作案目标。08时许,丘某甲发现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佩戴着黄金项链,便步行靠近李某某,趁其不备,一把夺走李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丘某甲抢夺成功后便坐上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又换乘丘某乙所驾驶的摩托车逃跑至平江县城。次日,三人将抢夺来的黄金项链以3800元的价格销赃并予以分赃。经物价部门鉴定,黄金项链重14克,价值人民币4214元。



6月11日13时许,丘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着罗某某行驶至平江县安定镇S308线路段,发现骑着电瓶车的余某某脖子上佩戴黄金项链。两人尾随一段距离后,丘某甲驾驶摩托车突然加速靠近余某某,罗某某则趁其不备,一把夺取黄金项链,得手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黄金项链重12.619克,价值人民币3797元。



6月12日13时许,丘某甲、罗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路段,以同样的方法抢夺被害人王某某一截约4克重的黄金项链后,迅速逃离现场。王某某被抢的一截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约1000元。6月14日凌晨,丘某甲、罗某某在郴州市某宾馆被平江警方抓获。

,被告人丘某甲、罗某某、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丘某甲、罗某某多次抢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属主犯。,,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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